为加强对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的维修检验和在用检验,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和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4《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的制定方法》进行编写,技术内容上参照《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MT421—1996《煤矿用主要通风机现场性能参数测定方法》、ISO 10816《机械振动——经过测量机械的非旋转部件来对机械振动进行评价》等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GB/T13813——2001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113——1995煤矿井下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4.1.1检测工作负责人应由测试技术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一般检测工作员应由具有一定检测专业相关知识并能够对矿井主通风机检验进行熟练操作的人员担任。所有检测工作员都要经过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检测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ISO10816机械振动——经过测量机械的非旋转部件来对机械振动进行评价 4.1.7主通风机装置运行效率应不小于最高效率的70%。风量和风压应满足矿井的需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查检验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安装在工作网路上的在用主通风机系统的一个工况点或多个工况点性能参数、故障诊断、振动、噪声、轴承和电动机定子温升、外观品质、证件审查、安全防护及设施、电动机参数的检验。也适用于维修后的煤矿主通风机系统的安全检验。 注:在进行通风机运行参数测定时,可根据具体测定方法选用表1中的测量仪表和数量。在高原地区测量大气压时,参照表1选用相适应的空盒气压计,若现场检验测试条件限制时,可使用现场已有的互感器。 4.1.3主要通风机及配套件相关证件应齐全,如:安全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摩擦火花安全性检验合格证、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检验报告等。主通风机因其结构、采购或使用年数的限制等不同,其相关证件也会不一样,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1.4现场检查通风机、电动机各零部件应齐全,主通风机各连接部位的紧固件应牢固;刹车装置应灵活可靠;润滑系统应工作正常;主通风机处壳或内部结构不应有异常变形或损伤;主通风机铭牌、转向标志、风流标志应齐全。 4.1.6主通风机系统的保护及相关设施应齐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的规定。如:双回路供电、防爆门、反风性能及反风设施、欠压和过流保护、监视用仪器仪表等等。 |